關于印發《雲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滇中新區規劃建設管理部,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
现将《雲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厅
2021年10月18日
(此文件主動公開)
雲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为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简称《條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則。
第二條 本细則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本细則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條 本细則所称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條 本细則所称施工總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總承包资质且承包建设单位项目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视同为施工總承包企业。
本细則所称施工分包企业,是指具有相應资质且承包了由施工總承包企业发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的企业。
第五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厅根据职责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雲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及工資代發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的規劃、建設和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數據完整、准確、及時,落實與全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並實現與其聯通共享。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厅负责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统与平台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
第六條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所辖州(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總承包企业和施工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在巡查、检查、抽查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设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應及時进行处理。
第二章 平台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平台作爲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信息化基礎性平台,實現對全省所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名登記、合同簽訂、實名考勤、工資代發等工作,對建築工人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預警。
第八條 平台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全國統一技術標准進行建設,由監管端、企業端、工人端組成。全省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統一使用該平台進行管理。
第九條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建设单位等應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时,應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則,并对数据的及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数据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 建設項目各單位工作職責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
(二)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加强对施工總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時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總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專用賬戶,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個月;
(四)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總承包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业應履行以下职责:
(一)負責在平台上進行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登記注冊和工程狀態變更的申請及操作;
(二)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平台合作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建築工人工資;
(三)在施工现场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负责登记注册与施工總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对与施工總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负總责;按平台要求配备考勤设备,实现考勤数据直传平台,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五)負責督導施工分包企業的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工作,根據施工分包企業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建築工人本人的工資銀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並向施工分包企業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六)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七)依法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並將繳納信息上傳至平台;
(八)確保與使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制登記。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建築工人,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分包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负责在平台上施工總承包企业登记注册的工程内,依据分包合同登记注册与施工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
(二)服从施工總承包企业的督导;
(三)負責本企業分包工程內的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對本企業所招用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
(四)確保與使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制登記。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建築工人,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五)按月考核本企业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資支付表,经建筑工人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施工總承包企业。
第十三條 建築工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二)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施工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平台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基础信息的要求,独立或在他人帮助下真实、准确地填报本人实名制全部信息,并完成认证。在上述基础信息变化时,及時更新维护。进场作业前應配合施工總承包企业或施工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三)配合現場管理,通過考勤設備考勤後,方可入場工作;
(四)配合施工總承包企业通过平台代发工资并及時进行工资确认。
第四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业應在建设项目开工15日內在平台完成工程登記。
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專業承包合同的施工專業承包企業應獨立進行工程登記,采用該項目名稱加承包內容爲工程名稱進行工程登記並按前款要求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各建设项目的施工状态(开工、停工、复工、完工待验收及竣工)信息变更的,施工總承包企业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项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處理。
第五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通過平台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及時對本企業建築工人進行實名信息認證錄入、管理,報送本企業用工實名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人員信息變化的,施工企業應當在3日內通過平台進行更新。人員撤離現場的,應在5日內通過平台將其撤離。
第十八條 建築工人實名登記可用于比對建築工人勞動用工情況,可作爲處理建築工人勞資糾紛的參考。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业應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總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施工分包企业、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每月工資發放相關信息,公示期直至下月發薪日;
(四)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配備實現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考勤設備。
具备封闭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项目(如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人防工程等)原則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实名制通道及进出场门禁系统,作为人员进出的唯一通道,采用人脸识别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并直接上传至平台。
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並直接上傳至平台。
考勤設備所需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人出入施工區域應通過符合平台數據要求的考勤設備進行考勤,考勤記錄作爲工資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每日考勤人數達到每日在場人數的60%以上視爲日考勤合格。每月日考勤合格天數達到20天以上視爲月考勤合格。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每月對工程的月考勤合格情況進行汇總,對于不合格的工程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章 工資支付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业應当按照与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資支付标准、工資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條 推行“雲建寶”卡,實行“一人一卡,全省通用”。“雲建寶”卡爲平台的合作銀行按照平台接口規範進行對接的工資卡,由平台合作銀行免費爲建築工人辦理。“雲建寶”卡與建築工人本人綁定,可在全省所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無需重複開卡,爲建築工人提供跨行、異地取現免費等相關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行施工分包企业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施工總承包企业代发制度。
施工分包企业應当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資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總承包企业。
施工總承包企业根据施工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資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專用賬戶直接将工資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六條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进行應急抢险工程的,按照有关协议、合同或约定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施工總承包企业應当督促施工分包企业或班组每月底前根据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計件工作量,計算出每名建築工人應得工資額,各方確認後按月發放,對存在爭議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解決,不得拖延。
第二十七條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通過平台將工資直接代發到建築工人本人的工資銀行卡或建築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應急抢险工程等的工资发放,應将工資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转账凭证、工资签字确认表及领取照片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平台。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平台代發周、日、小時工資制及應急搶險工程建築工人工資。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與建築工人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建築工人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施工企業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人工費用導致建築工人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爲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建築工人工資。
因建设单位无法按时支付人工费用或工程款而导致存在欠薪风险的,施工總承包企业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建筑工人工资代付。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應以平台數據作爲檢查考核依據開展督察檢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厅,将施工现场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專用賬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施工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建筑工人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等工資支付保障重点制度(以下简称“一金七制”)納入建築市場“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內容,在全省組織抽查檢查。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方式,每季度對本轄區內建設項目“一金七制”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督促指導參建各方主體切實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抽查檢查發現問題,按規定及時督促整改。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應单独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一金七制”執行情況進行至少一輪檢查。加強對本轄區內新建、在建項目“一金七制”落实情况现场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人可通过平台进行工资权益投诉。各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應及時督促被投诉主体协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事项;若被投诉主体未及時处理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會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未落实“一金七制”的施工项目产生拖欠工资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接到欠薪举报、投诉后,屬于本部门受理的,應当依法及時处理,不屬于本部门受理的,應当及時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應当依法及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二條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中“一金七制”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情况时,應及時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條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过平台監督檢查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并形成監督檢查记录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組織各类检查时,應将“一金七制”執行情況列爲檢查重點。
第三十四條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應将“一金七制”執行情況列入本部門信用評價範圍。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平台数据每月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价,施工项目有违反下列情形的,每项对施工總承包企业和对應相关施工分包企业扣减0.5分誠信分:
(一)工程登记后,建筑工人入场前未及時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录入;
(二)工程登記後15天内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專用賬戶并通过平台进行施工總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專用賬戶綁定的;
(三)施工企業未通過平台按月支付建築工人工資或支付人數比例低于90%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應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四)考勤未達到評價標准的;
(五)施工企業未與所招用的建築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並上傳至平台的。
第三十六條 在日常監督檢查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的,每项对施工總承包企业和对應相关施工分包企业扣减0.5分誠信分:
(一)建設項目未在平台進行登記的;
(二)施工現場有建築工人未在平台進行實名登記的;
(三)施工總承包企业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的;
(四)施工現場未建立實名制考勤通道或未嚴格落實實名制考勤管理制度的;
(五)施工现场存在扣押或变相扣押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的;
(六)工程未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
(七)工程未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
(八)工程未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制度的;
(九)工程未落实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十)工程未實行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制度的;
(十一)工程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告示牌制度的;
(十二)施工總承包企业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进行处罚:
(一)施工總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專用賬戶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第三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六條进行处罚:
(一)施工分包企业未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编制工資支付表并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业未对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施工分包企业未配合施工總承包企业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企业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第四十條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七條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七條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時足额向农民工工资專用賬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專用賬戶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條 对在監督檢查中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违规行为的,應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平台并及時上传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约谈企业负责人、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如存在工资拖欠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及雲南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细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條 本细則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